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全称为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以下是该计划的相关信息:
招生对象:
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 3 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 6 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 3 年以上,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且满 5 年以上的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 毕业生。
考试录取:
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 “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复试基本成绩要求。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择优录取。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云南怒江、四川凉山、甘肃临夏等地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被录取考生需与招生单位、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协议书。被录取在职考生入学不迁转户口。
继续实施定向西藏新疆公共管理硕士和定向新疆喀什地区医学硕士专项计划。除该两个专项计划外,汉族在职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 10%,招生计划数不足 10 人的招生单位应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其他事项:
招生单位是骨干计划研究生培养、管理责任主体。各招生单位应对骨干计划研究生坚持 “爱、严、细” 原则,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录取研究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培养、管理标准。涉及骨干计划研究生修业年限、培养经费、学业奖助等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各类事项,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录取研究生一致,按各招生单位规定执行。
骨干计划研究生毕业后,履行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地区就业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毕业研究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对未履行定向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将视情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可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并签订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毕业后服务年限按新协议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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